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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出炉!这可能是环保风暴加码的信号
2018-04-09 18:11  浏览:92

   在陶瓷企业还在为废气污染治理头疼的时候,“环保治理没有句号,只有逗号”的论断再一次得到了验证——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17年6月27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公布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

   这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新法主要都提到了什么?对陶瓷行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陶sir来给大家划一下重点。

   土壤污染防治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依据

   根据《草案》的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工作业绩的内容,并作为任职、奖惩的依据。

   同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所辖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据悉,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同时允许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遵循的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将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草案》透露,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和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过程对环境影响的状况,确定并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和相应的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适时更新。

   要求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

   对于已经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因关停、搬迁、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的,应当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而已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若是因关停、搬迁、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居民区、学校等区域禁建污染项目

   为了保护未污染的土壤,此次《草案》还明确,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而对于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除此之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土壤污染责任人需对污染地进行修复

   《草案》的第四十一条明确,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土壤污染地块,需要采取修复措施的,应当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同时要对受到污染的地下水应当一并修复。若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则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承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

   修复不达标将禁止开工建设其他项目

   此外,《草案》还指出,在污染土壤修复完工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而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修复无关的项目。

   并且污染土壤修复完工后,仍需采取后期管理措施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修复方案的相应要求,实施后期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应的评估工作。

   将设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重点监管行业、企业需投保强制责任险

   《草案》透露,为了治理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等污染土壤,国家将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

   而在《草案》的第六十条中,明确国家将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除此之外,《草案》还要求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从事土壤污染修复等土壤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重点监管企业违法将被重罚 最高罚款100万

   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的企业未能履行下列义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的企业未遵守相应管理办法的;

   (二)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的或者监测数据造假的;

   (三)拆除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及应急预案的;

   (四)设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监测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的;

   (五)从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的单位,未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从事固体废物运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泄漏、渗漏、遗撒、扬散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在农用地排放污染物最高可罚200万

   此份《草案》中,对农用地的保护是重点,因此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的;

   (二)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的。

   除此之外,对于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修复过程中造成新污染 将处以10~100万元罚款

   《草案》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和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层土壤的;

   (二)实施土壤修复活动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按照修复方案制定转运计划,或者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修复目标,开工建设与修复无关项目的。

   污染者拒不承担修复责任 将由法律强制执行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履行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人未依法承担调查责任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对需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

   (五)污染土壤修复完工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另行委托有关机构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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